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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周某、强制猥亵、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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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以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准界分罪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数处断前提是准确界分此罪与彼罪◆◆◆■★◆。具体而言,当和强制猥亵行为针对同一对象时,罪名界分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对此★★★★★★,需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依据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形进行判断。罪★◆■、强制猥亵罪均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两罪的构成要件虽有一定关联性◆★,但实际区别明显:罪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强制猥亵罪侵犯妇女以外的性自主权利■■★★,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猥亵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以外的猥亵妇女的行为■■★■◆。

  性侵案件系多发刑事案件,由于侵害行为复杂多样,既易出现罪与猥亵犯罪的界分困难,又易出现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的争议难题。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在罪名确定◆■◆★★◆、罪数处断方面存在不一致做法★★■,进而导致定罪、量刑的不统一■■★,影响案件办理的效果◆■★。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周某、强制猥亵、抢劫案(入库编号:2024-18-1-182-001)》的裁判要旨提出:“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后,又实施强制猥亵,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宜认为强制猥亵行为是行为的延续★◆◆,不能成立吸收犯,应当以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对怀孕妇女实施■★、强制猥亵犯罪的,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这就结合本参考案例的情况,对性侵犯罪的罪数处断及定罪量刑规则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于所涉裁判要旨◆■★◆,应当注意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刑终122号刑事裁定(2024年4月18日)

  第三■◆,对性侵怀孕妇女的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对★★“人身和人格权益”作了专章规定,凸显了国家保护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鲜明立场。由此◆◆,在办理性侵案件时,应当注重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有效保护,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对于◆■★◆■■“逆向情节”并存的案件,要依法妥当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根据上述规定■■■,要综合全案情节,准确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周某、强制猥亵、抢劫案》

  习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把习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独特优势,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参考、规范指引,同时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于2023年8月17日就医诊断为怀孕约五周◆◆,9月9日因胚胎基因问题接受药物流产。

  第二◆◆◆,准确认定罪与强制猥亵罪之间的罪数关系■◆■◆◆■,符合司法处断的通常做法。当和强制猥亵行为针对同一对象时,不仅罪名界分困难■■,罪数处断亦易出现不同认识。对此★◆,仍然应当以构成要件作为判定基础: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然而,由于与强制猥亵经常伴随发生,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吸收犯理论■★◆■◆★,以罪一罪判处,强制猥亵行为作为罪的酌定从重情节考察。然而,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据日常一般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一般认为,数个犯罪行为之所以成立吸收关系■■■,是因为其性质基本相同或者属于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关系具体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周某■★★■■、强制猥亵、抢劫案(入库编号:2024-18-1-182-001)》解读

  其一,关于罪与强制猥亵罪的罪数处断◆★■★。被告人周某提出罪已经包含了强制猥亵,不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整个犯罪过程可以明显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周某为了满足望,强迫被害人刘某为其■◆★■◆、进而发生性关系;第二阶段是周某为了逃避侦查◆★◆■★,强行将刘某带回家中清理犯罪痕迹;第三阶段是周某再生欲望◆■★■★,强制猥亵刘某■★。第一阶段之中★◆■■,周某实施的行为构成罪,应无疑义。在行为实施完毕,周某强行将刘某带回家中清理犯罪痕迹过程中,再对其进行强制猥亵★◆◆■■,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而非第一阶段行为的延续、发展。而且,由于第一阶段的行为与第三阶段的强制猥亵行为,不仅时间间隔较长,而且空间发生变化◆■,亦不具备吸收条件★■,不能成立吸收犯。综上★■■★★■,对周某的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罪★◆■◆◆■、强制猥亵罪,依法予以并罚■◆。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渝0117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4)渝01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7刑初576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15日)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望◆◆★◆■,强迫被害人刘某为其进而发生性关系,后将刘某带回家中清理痕迹过程中又强行实施猥亵行为,主观上先后产生和强制猥亵两个故意的内容★■■◆■,客观上分别实施了妇女和猥亵妇女两个行为■◆◆,故应当认定周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罪和强制猥亵罪。

  2023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周某经过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某乡村小路时,采取捂嘴、按倒◆★◆★、拖行★★◆■、恶害言语等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女)劫持至路旁玉米地劫取现金未果,抢走刘某价值1800元的手机一部。其后■★■◆★,周某采取恶害言语、亮出刀具、拖拽等方式,强迫刘某为其并发生性关系。为防止被查处◆◆★,周某采取恶害言语、亮出刀具等方式,将刘某带回自己位于龙市镇龙腾大道的住处清理犯罪痕迹。周某使用绳子将刘某的手捆绑在床头★■◆■■,清洗自己与刘某的衣物,要求刘某一同洗澡后又强制刘某为其。后经刘某劝说,周某于8月22日凌晨将刘某放走◆★。8月26日■◆◆◆★■,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积极热烈,“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为进一步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准确把握入库案例◆★,人民法院报特开设“入库案例选介”专栏■★★◆■,选取部分入库参考案例及法官解读,陆续予以刊载。敬请关注。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实施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的时间间隔较长,且空间发生变化■◆◆■★,强制猥亵行为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而非行为的延续、发展。在此情形下,强制猥亵行为既不是行为的必经阶段,也不是行为的自然结果,二者之间缺乏成立吸收犯的正当逻辑关系■◆■◆,故应当单独评价。

  其二,关于刑罚裁量。被告人周某提出原判刑罚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证实■■■★◆,案发时被害人刘某系怀孕妇女。周某、强制猥亵怀孕的妇女,故对其所犯罪、强制猥亵罪酌情从重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分别构成罪、强制猥亵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手机,构成抢劫罪。所犯数罪,应予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怀孕的妇女,将其挟持回家后又进行猥亵,虽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列举的加重处罚情形,但周某的主观恶性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虽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时仍应体现从严,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认知。综合考虑周某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及自首的原因等,生效裁判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体现了总体从严的立场和取向。

  1◆◆◆■■★.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后,又实施强制猥亵,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宜认为强制猥亵行为是行为的延续,不能成立吸收犯■◆,应当以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

  其三◆★◆★◆★,关于抢劫罪既遂的认定★■。被告人周某提出其只想抢劫现金,拿走被害人手机是为了防止对外联系或报警,后其因担心留下指纹丢弃手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的辩解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周某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刘某的手机,排除刘某对手机的占有■■■◆■◆、控制,成立犯罪既遂◆■★。周某抢劫手机的动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周某将劫取的手机丢弃,系犯罪既遂后对财物的处置◆◆◆★,亦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鉴此,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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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抢劫公私财物之后丢弃所劫取财物的,属于犯罪既遂之后处置财物的行为★◆★■■,不影响抢劫罪既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