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户注册成功后■★★★,三年内未使用◆■■◆,用户账号将被自动注销。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商标业务的,应重新办理用户注册。
申请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电子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之日起15日(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期限)+15日(申请驳回复审期限)。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日期:以商标电子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之日起满15日为送达日期■■。
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电子送达-我的发文”和“发文文书批量下载”功能中,每个发文文书每天可下载5次。如提示“下载失败”,请等待10秒或在非网上申请高峰时段再次尝试下载;如已超过下载次数限制,可拨打转接网上申请技术咨询,说明原因,请求重置下载次数■★◆■■。
2.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2.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右下侧找到“数字证书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软证书驱动”;
1.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文件电子送达同时将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信息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提示用户。用户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可以正常接收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自行及时修改用户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用户填写或修改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时进行校验。
用户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电子申请和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相关约定,并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业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文件采取电子送达。
用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后,该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文件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电子送达■◆◆,不再采用纸质方式送达★◆◆★。
实现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迈出了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的重要一步。一直以来,商标文件主要以邮寄和公告相结合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实践中★★■★■★,邮寄送达出现的延迟、丢失等情况对商标文件送达率和商标审查进度产生一定影响。而电子送达具有便捷、高效、灵活等特点,克服了传统送达方式的局限性■■◆◆★,大幅提高商标文件送达率■■★■,减少商标文件往来时间,满足了当事人缩短商标业务审查周期的需求◆■。
2.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及时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进行用户信息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商标变更申请★★◆。
3.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已持有商标数字证书--硬证书的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了不影响登录系统查看或下载电子发文◆◆,可使用软证书登录系统◆■★■■■。请按照以下操作获取软证书:
如无法收到用户验证或发文提示邮件,可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我的账户-用户变更”中变更用户邮箱,建议使用网易、腾讯和新浪邮箱。
办理商标业务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用户)首先访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阅读并接受《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的内容(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然后进行用户注册,按照注册主体类型以不同方式获取商标数字证书(详见用户注册申请流程操作手册)。注册成功后,用户通过商标数字证书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提交成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审查过程中所产生的商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送达至用户账户◆■■■■。用户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即可查收电子商标文件。
用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提交补正文件、说明或修正文件、书面协议◆◆◆★■★、证明文件、使用证据材料的,用户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回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